依據您所述,您作為洗車兼加油員,每日正常工時9小時,其中包含半小時休息時間。然而,因人力不足常需加班至10或11小時,且主管表示加班期間不另給予休息時間。此情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的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案中,您並非輪班制員工,洗車工作應尚不屬須持續進行無法中斷、或具有突發性,需隨時應變處理之緊急性工作,故您原先每日工作9小時,僅包含半小時休息時間,即已違反勞基法第35條關於每4小時休息30分鐘的規定。
當您再加班至10或11小時,雇主仍未調配休息時間,員工實際上未獲充分休息,即有違法疑慮。
詳細情形仍需依具體事證判斷,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