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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5-12-05

我想問是否違法勞基法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工 2025-09-06 18:44

工作正職月薪洗車兼加油員主要是洗車
主要上班時段早上9點到下午6點時數9小時每天休息半小時在12點左右
因為缺人有時要加班到10小時或是11小時但整天下來只休息30分鐘
今日因人力不足我上早班加油員7點上到下午6點11小時我就詢問主管能休息嗎主管回應我因為你是正職所以你已經有休息了就算在加班不能再休息了之前你加班讓你休息是因為我算你pt5小時休息15鐘我跟上面確認因為你已經休息過所以不能再休息了


依據您所述,您作為洗車兼加油員,每日正常工時9小時,其中包含半小時休息時間。然而,因人力不足常需加班至10或11小時,且主管表示加班期間不另給予休息時間。此情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的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案中,您並非輪班制員工,洗車工作應尚不屬須持續進行無法中斷、或具有突發性,需隨時應變處理之緊急性工作,故您原先每日工作9小時,僅包含半小時休息時間,即已違反勞基法第35條關於每4小時休息30分鐘的規定。

當您再加班至10或11小時,雇主仍未調配休息時間,員工實際上未獲充分休息,即有違法疑慮。

詳細情形仍需依具體事證判斷,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