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您的提問涉及「商品有瑕疵時可不可以退貨」,以及「店家售後不退的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二個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商品有瑕疵,可以主張退貨或退還部分費用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在實體店購買商品時,消費者必須檢查商品有無瑕疵,店家也必須擔保賣出的商品在交付給消費者時沒有瑕疵[1],例如:家電無法運轉使用、食物內有異物等,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貨或退還部份款項[2];但如果店家有預先告知消費者商品有瑕疵(例如:此處有破洞、此處有染色等),或消費者檢查時可輕易發現商品有問題卻沒發現的話,消費者就不可再以商品有問題為由要求退貨[3]。
二、商品有瑕疵,店家售後不退的聲明是無效的
無論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的是促銷品、二手商品、零碼商品,和原價商品一樣,當有瑕疵時,除非有前面提到的不可以退貨的情形,否則消費者仍有要求退貨或退還部份款項的權利,不受店家標示或口頭告知「售後不退」影響[4]。
三、 給提問人的建議
建議提問人可以將將褲子嚴重掉色及破損處拍照、錄影,並保存發票、收據等購買證明,向店家說明並溝通您的權利,也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詢問,或向消保團體、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也提醒提問人,雖然商品買賣爭議屬於民事事件,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但考量涉及的商品費用金額不高,以及訴訟要花的時間心力成本,仍建議提問人優先採取前面提到當面溝通、撥打1950、申訴等較迅速、方便的方式。
(本文初稿由AI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註腳
- 民法第354條:「
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II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55條:「
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何況庫存品並非當然即有瑕疵。被上訴人所買受者縱為庫存品,然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係明知物有瑕疵而予買受,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系爭貨物既有瑕疵,被上訴人以此為由解除契約,為法之所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購買促銷商品(折扣品、樣品、過季品)、二手商品有瑕疵,消費者如何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