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員工(2020年加保)在大家(2025/1月)面前說他要搬家(也跟很多員工及客人說這件事情),之後不能來這麼遠上班,說需要公司先找人,公司說好等我們先找人,之後這位員工開始擺爛,之後他在別的地方欠款的錢,法院也提出要求扣薪,業績不好還一直弄丟商品,(弄丟的商品公司並無要求賠償),在3/27的時候要上班的時候,突然說他在住家樓梯摔傷(雙腿骨折),但沒有任何監視器看到(公司懷疑他是自導自演),他無法勝任這份工作,也說他之前提過離職,那就提早離職,結果在2026/01他向勞保局提出我們遣散他,需要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書及9個月的工資還有醫療上賠償,總共25萬,之後需要去調解
請問我該怎麼辦? 後來發現她都是口頭說,那請當時有聽到的人提供證詞能夠算是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