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對於所詢議題整理幾項原則供參考,建議明確告知勞工相關規範,確認案內所提事由適用的對應假別,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據此,雇主可以審查勞工提出的「請假事由是否正當(證明文件)」以及「請假程序是否符合內部規範」(涉及雇主人力運用及經營安排)相關事項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但雇主對於勞工「請假」,只要勞工確實有法定請假事由、符合請假流程及在法定天數內即應准假。
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在法定天數內請假。
勞工如確有請假的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的規定或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如果事後一定期間仍未補正請假流程,則視為「未完成請假」。
勞工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的正當理由,仍可能構成曠工(未請假應出勤卻無出勤事實);但須要注意,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9年6月4日(79)臺勞動二字第10794號函說明,曠工是指勞工於應工作日不工作(全日未出勤),亦未請假者而言。
至於「證明文件」,參考勞動部說明(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包含得以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辦理請假。
接續第四點說明,再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57926號函說明,假設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並經「事業單位核准」,但如果勞工請病假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可否據以處罰(指虛偽不實,至於請假部分,雇主經審查並已行使同意,事後不得逕以曠工論,雇主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須視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規定而定,這部分與第四點需要明確區分。
承前,假設勞工合法請病假,因應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明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的處分(例如:給予較差的考核);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其他細節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問答Q&A。
特別提醒生理假(不論是否併入病假天數)部分,參考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621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0月7日(80)台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說明,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
考量兼顧雇主營運人力安排及同仁健康權,藉由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定制度,持續提供勞工協助方案、臨場醫師健康服務,的確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