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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6-03-04

合約期間內被解職要怎麼處理?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2026-01-13 22:26

我是時薪工,與公司一年一約,今年8月底到期,但公司臨時通知我1月底結束解職,我可以要求公司什麼賠償嗎?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勞資二字第 0920070419 號函釋意旨,雇主若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第12條[2]或第13條[3]但書規定之情事。

如依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給予預告期間並發給資遣費。故對於您所詢問,雇主臨時通知1月底結束解職,應先確認終止契約是由為何,如依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雇主是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需視綜合事證判斷,建議您可以向勞動局申訴或諮詢。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