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 3 款規定,個人信用報告屬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隱私資料之範疇。
因此,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其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至於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是否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舉例而言,保全業因相關法令規定,有一定前科之人不得擔任,則公司此時需依法確認所僱用之保全人員符合保全業法規範,因此得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依您所問特許行業(金融業)是否可以要求提供資料,與職位內容是否有關,應視相關法規是否有規定,若您有疑慮,可向公司詢問其法規依據,所要求資料範圍也應視法規要求內容而定,若您認為有違法可能,建議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