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詳實記載工資發放情形,包括工資各項目之計算方式、明細及工資總額等,且工資清冊須保存五年。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雖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即薪資條),但並未明文規定薪資條必須記載日期。
然而,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已明確違法,即使薪資條未載明日期,仍可作為檢舉或申訴的參考資料之一。惟為提高日後檢舉之完整性與可信度,建議您同時保留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出勤紀錄、加班紀錄、薪資轉帳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等,以利日後提出檢舉時主管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