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關於所詢議題提供幾項原則給你參考,如有個案判斷疑義,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規範內政部訂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說明,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所謂「加倍發給」,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說明,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如以農曆新年為例,參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除夕及春節指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1月3日;假設除夕及春節假期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至於,詢問所提到的內容可能指「國定假日調移」(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互換)議題,參考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說明,勞資雙方可以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是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
承前,勞資雙方雖然可以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明確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工資無須加倍發給),被調移實施休假的原工作日便成為勞工的國定休假日(如出勤工資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