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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不簽保密協定,公司要求寫500萬,被資遣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2019-08-19 07:54

如果公司要我寫保密協定,而且要求要寫罰款500萬,一定要寫嗎? 因為有罰款500萬元我不簽,今天被資遣


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1]
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工不僅在客觀上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換句話說必須有怠忽所擔任工作,致不能完成工作的情形,或者勞工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的義務[2]
如發現雇主有違法資遣的情形,勞工除了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外[3],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等方式救濟[4]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第16條第1項規定、第20條規定。
  2.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3.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
  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先以業務緊縮資遣人,事後卻又再徵人,是典型的違法資遣)(臺灣高等法院103重勞上字第39號: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整體業務縮小)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98年台上字第652號:適當安置包含關係企業)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需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公司有涉及非法資遣,看你要不要申請勞資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