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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4

移工的親人過世,移工繼續留在臺灣的話,可否請喪假呢?


移工繼續留在臺灣,沒有返國奔喪,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1994年函[1]的意見,雇主還是要准許移工所申請的喪假喔;雇主不能說移工還在臺灣就不能請喪假。

函釋清楚提到給予喪假,除了是讓勞工處理親屬喪葬事宜以外,其實還有讓勞工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移工就算未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了體恤喪失父親之慟,事業單位面對移工請喪假時,還是應給予喪假。

 

喪假的其他說明:

基礎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喪假的天數,請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其他喪假的說明請見:謝宜霓(2019),《喪假應該怎麼請》。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1994/1/4):「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