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95年 台灣高等 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 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本文將分成三大部份進行論述,第一,介紹「無因管理」、「好意施惠行為」;第二,系爭判決之摘要與評釋;第三,提問者的問題解答。
1.甲和乙雖同窗一年有餘,但其並不知悉乙患有疾病,因此,無對乙特別照顧義務,亦無違反注意義務。
2.乙的死亡是延誤送醫導致,與甲行為無因果關係。
3.甲並無過失。[3]
1.甲並不知悉乙為玻璃娃娃。
2.法院認為,在甲跌倒失足之際,甲抱著乙連同自己一起摔倒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行為,適用民法第175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3.甲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其不負賠償責任。[7]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