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是訴訟法第446條之30、第78條可以看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是訴訟費用,由敗訴的被告負擔。 我和對方之前有簽約,約定「如果因為對方違反承諾產生糾紛,對方要賠償我律師費用」,請問這樣的約定有效力嗎? 如果之前沒有簽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我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我第一審的律師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