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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承諾、授權等用語相同嗎?


在民法中,同意、承諾的意思一樣嗎?
民法第443條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在商標法中,同意、授權的意思一樣嗎?
例如:商標法第35條第2項:「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商標法第39條第1項:「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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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意義皆有不同。
 
同意,指得是贊成相對人作成的決定或行為,分成事前同意與事後同意。
事前同意,稱作允許(第77條[1]),
事後同意,稱作承認(第79條[2])。
承諾,指得是對於他方想要成立特定契約的表示(該表示稱作要約),作成一個合致(即答應)的表示。例如,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這條指得是,某甲向乙口頭表示「你的衣服看起來真好看,200元,賣我好嗎?」,這是一種對話的要約,而乙說「好」,便是一種承諾。
授權,即權利之授予,指得是將自己所擁有之權利,允許由他人加以行使。例如,表決權的行使(第52條[3])、以本人名義對外進行交易(第105條[4])等等。

註腳

  1.   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   民法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4.   民法第 16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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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861(一般會員) 2022-07-24 07:00:26
請問承諾是法律行為還是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