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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名登記,漏水賠償樓下損失,應由出名者或借名者負責?

匿名(進階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020-04-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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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回應:

一、侵權行為事件,應以「行為人」為賠償義務人。

二、對於房屋有事實上管領能力的人,具有維持其所有物不損及他人之客觀義務。違反此義務,即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

三、借名登記契約,是所有人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義之下,但自己仍保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物之權,因此,借名人仍為具有該物管領力之人,自應對其不作為構成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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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4-25 15:09:12
借名者名下並無財產可以賠償樓下的損失,怎麼辦?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4-25 16:01:10
您好: 那筆登記在他人(出名人)名下的財產,就是借名人的財產,怎麼會沒有財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