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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是合法的嗎?


冤獄平反協會或司改會常常會討論一些知名冤案,例如蘇建和案、邱和順案、江國慶案。經常會提到這些案件的被告是刑求的受害者,那刑求讓人屈打成招是合法的嗎?我們的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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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警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出於懇切的態度,不能夠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不正當的方法。而用毆打、灌水等方式來刑求,就是被法律禁止的訊問方式。

這個規定是為了要保障被告可以自由陳述,雖然被告自由陳述,可能也會說謊,但是硬逼被告陳述,也可能反而使被告被迫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情,反而讓案件的真相很難被查明。所以,刑事訴訟法就規定,禁止使用刑求或不正當的方法訊問被告。

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王琮儀,《原來包青天是不良示範?淺談刑事訴訟法中的不正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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