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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先去交通隊去報案,如果上法告我肇逃我應該是如何處理?


我姓洪住嘉義,我15日上午騎機車在上班途中在林森東路與嘉大正門口因對方超車問題差點與一個流氓騎的機車擦撞因而在緊急狀況按了喇巴,對方回頭瞪了我一眼後,伸出右手拉扯我機車頭的菜籃後,又出右拳頭打我的左手臂膀又拉扯我的揹包導至他自己重心不穩而摔車後載乘客壓到腳指頭,又追車我怕他對我不利讓他追車,後來對方告到嘉義市交通隊說我肇逃,今晚我才作完筆錄。請問,法扶的兄姊律師團們,有何見意對我們奉公守法的善良老百性而言,入何處理這種被惡人先告狀,的法律糾紛。請建議如何處理,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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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提問的文字中有提及對方想告您肇逃,請參考法律百科有作者的文章「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
  肇事逃逸的定義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2021年修法後,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如果造成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
您遭遇的案件具體上是否為肇事逃逸,仍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環境與當事人舉止來判斷。

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

註腳

  1.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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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7-25 03:05:24
想請問如果倒車時不慎撞倒機車,但機車並無大礙所以人有離開了但車子還停在現場但對方提告我肇事逃逸請問該怎麼處理可是車子是車主要我幫忙停好車子的
Friedrich(進階會員) 2020-07-27 01:32:52
被告肇事逃逸就還是得要去做筆錄、接受調查,但肇事逃逸好像主要是撞到人才會成立,撞到機車應該不會。所以要看警察或檢察官怎麼說,然後還是有民事的問題,例如可能要出修機車的錢之類的。 另外,責任歸誰,主要還是要看誰開車撞倒別人的機車,跟汽車原本是誰的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