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今(25)日對台中火力電廠祭出廢止中火兩部機組的操作許可證,並開罰900萬元。台電隨後舉行記者會回應,表示台中市政府背棄2017年核發許可要求,提早要求台電提早減煤四成,「市府要求一再變變變,從明年減煤四成,改成今年要達到,就是要創造開罰條件」。台電認為處分不但違法也不合理,會根據市府裁決停止運轉兩部機組,後續會提訴願,不排除勝訴後提損害賠償。 台電指出,中市府不僅違反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於「誤繕」更正,必須是顯然錯誤且不能影響實質內容的規定,明顯存有適法性重大爭議。台電對行政救濟結果深具信心,因為台中市政府三次對中火開罰及廢止許可證,已重大違反「行政程序法」、「空污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三項法令。 (一)台中市政府廢止中火兩機組執照,其行政處分性質為何? (二)台電主張是否有理由?又如何提起行政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一)台中市政府廢止中火兩機組執照,其行政處分性質為何?
行政處分的性質,通常區分為受益性與負擔性,前者為有利,後者為不利。就廢止一個執照來說,對於人民屬於不利,故應為一個負擔性行政處分。
(二)台電主張是否有理由?又如何提起行政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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