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憲? (二)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當符合哪些法律程序及原則?其效力為何? (三)有民眾違反居家檢疫,遭罰100萬元罰緩。請問該如若該民眾不符應如何救濟? (四)若民眾不履行100萬元罰緩,主管機關如何強制執行?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相關見解為何? (五)承上,民眾若不服行政執行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又如何保障自身其程序權?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憲?
該特殊條例中,並無涉及「限制出境」的規定,應再行審酌提問內容。另外,若提問者本欲詢問第7條得否作為限制出境之依據,可參照,氏著,〈2020.2.25總統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有些問題想請教〉。
(二)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當符合哪些法律程序及原則?其效力為何?
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針對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之要件,規範如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如果立法機關尚能制定法律加以回應事態,則總統即不應發布緊急命令。
(三)有民眾違反居家檢疫,遭罰100萬元罰緩。請問該如若該民眾不符應如何救濟?
該民眾可經由處罰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1]),對於訴願決定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2])。
(四)若民眾不履行100萬元罰緩,主管機關如何強制執行?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相關見解為何?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得為直接強制,即以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由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3])。
(五)承上,民眾若不服行政執行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又如何保障自身其程序權?
執行有分為違法執行與不當執行,違法執行(即執行本身在程序上違法)應向執行機關聲請或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4]);不當執行(即執行名義本身有違法)應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