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離婚後,家中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歸媽媽,離婚後的扶養費、學費,爸爸都沒負擔,對我們不聞不問,後來媽媽改嫁,一直都是繼父負擔我們的生活費、學費,及教養、照顧責任,至今已經五年,當繼父跟我媽媽結婚時(四個小孩未成年時),我們並不知道需要辦收養,因為監護權歸媽媽,我們以為他們結婚後,我們法律上對繼父就會有繼承跟扶養責任,所以沒有進行收養程序,直到查資料,才發現,原來我們並沒有繼承權,繼父膝下無子,如果我們沒被收養,以後遺產則由我母親以及繼父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是我們不樂見的,因此才想進行收養程序,目前已經取得生父的收養同意書(即將進行公證),剩下就是遞交聲請狀,公證後生父還需要出庭嗎? 也因為有三個已經成年,一個未成年,因為生父名下無財產,只有漁會保險金,我們很擔心,是否會因為於本生父母不利、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而敗訴,而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我想知道這樣的這樣的證明文件是例如什麼?整理後,以下問題想麻煩律師您提供詳細的解答,謝謝!
以下簡要回應︰
作者︰不具名;編輯︰洪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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