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很龐雜,請問是否有通用的架構可以參考? 像是:主文、理由,理由下面會說明哪些事項。 另外,看到判決書說「被告『明知』被害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可預見』所購買刀為新品,刀刃十分鋒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將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 請問這裡所提的『明知』、『可預見』是指被告當時的認知,還是一般人通常情況下的認知? 謝謝您!
你「應該想到」,指得就是「可預見」。至於行為人有沒有確實想到,屬於「預見」和「無預見」的問題,如果他有預見,就是明知,就是故意;如果他無預見,但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那就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