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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時錄音、錄影嗎?


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的當事人想要知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過程,可以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時錄音錄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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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進行中,應該要作成訪談紀錄,為了記錄訪談正確,學校需要錄音,並依照學校需求、是否有設備來決定是否錄影。

性騷擾事件中,處理結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處理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也可以錄音、錄影
依照法務部的意見[1],學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可以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2]、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0條[3]的規定。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3項[4],行政處分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3項[5],聽證紀錄,可以錄音、錄影輔助。

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程序中,學校要作成訪談紀錄,也要錄音,並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錄影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1項[6]、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2條[7],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備的檔案資料包含訪談過程的錄音檔案。由此可知,學校調查處理時需要錄音。
但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到錄影,可以推知法令沒有強制學校要進行錄影。
依照教育部的意見[8],調查程序進行中的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了紀錄的正確性,需要以錄音輔助。至於是否要錄影,依照學校實際需要、是否有相關設備,由學校來決定。
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受害人)、被調查人不可以自行錄音錄影,但可以向學校申請調閱錄音帶
依照教育部的意見[9]及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2條第2項[10],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檢舉人身分應該受到保護,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更多傷害。
然而,依照教育部的意見[11],教育部建議調查小組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範圍內,提供調查事實相關部分的錄音陳述紀錄給當事人或被調查人。
 
延伸閱讀:
1.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2.  劉冠均(2019),《在學校發現性騷擾的情況,該怎麼做?》。

註腳

  1.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13300 號(2019/9/4)
  2.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3.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0 條:「
    I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II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4.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項:「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5.   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1項、第3項:「
    I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II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III 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7.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第4款:「
    I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II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III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8.   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70227698號(2019/1/21)節錄:「
    三、 調查過程之錄音、錄影,參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 定,調查程序進行中之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紀錄之正確性,需以錄音輔助之。至錄影與錄性而決定之。請調查小組向相關受訪者說明調查訪談過程中錄音(若需錄影亦需說明理 由),係為保障其陳述意見作成紀錄之正確性,錄音非需經渠同意(訪談後亦得至學校聽錄音檔檢閱訪談紀錄之正確性)。...............」
  9.   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70227698號(2019/1/21)節錄:「
    三、...........另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廖,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爰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 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倘疑似行為人以受拒絕自行錄音之要求而不配合調查,以其非屬性平法第36條第4項之正當理由,仍得依該項規定函報本部裁罰。...............」
  10.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2條第2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11.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n.d.),《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可要求閱卷和聽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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