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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為何?僅影射就犯罪?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 2020-09-23 14:02

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 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

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

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

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 309 條 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

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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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怎麼樣會構成公然侮辱呢?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可參考: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至於對虛擬的身分(如筆名、網路上的帳號)言語侮辱是否會成立犯罪,建議參考: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關於何謂「公然」的要件解釋,可參考: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法律百科對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有收錄許多精彩的文章,也歡迎提問人在提問前,可以先上法律百科找答案喔。
刑事程序的流程
所有的刑事訴訟程序,大致上都需要經過以下的過程,根據罪名不同、被告的情形不同,才可能另外適用其他程序:
偵查程序
通常有一件牽涉到刑事犯罪的事情發生後,首先可能經過民眾報案、警察調查等原因,當有犯罪嫌疑時,會轉由檢察官主導所謂的「偵查程序[1]」,針對可疑的對象進行偵查。
偵查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有其他原因,就可能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如果覺得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必須要起訴[2]
審判程序
起訴之後,就會進入由法院所主導的審判程序,會由檢察官擔任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最後由法官在調查相關證據、聽取雙方主張之後,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的話必須要判決怎麼樣的刑罰。
另外,則會視案件情形,如果被告坦承不諱、證據確鑿,可能適用較為迅速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3];而如果被告觸犯相對較輕微的犯罪,則可能適用程序較為簡便、證據調查規定較為寬鬆的簡式審判程序[4],或由被告與被害人進行協商的協商程序[5]
執行程序
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是判決被告有罪,並且需要科處刑罰的時候,就會由檢察官接手最後的執行程序[6]
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
公然侮辱罪原則上只能上訴到第二審,例外可上訴到第三審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度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依法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犯罪,原則上只能上訴到第二審,不能上訴第三審。但為了保障被告至少要有一次的上訴機會,如果第一審沒有被判決有罪,但在第二審卻被判決有罪,這時例外讓公然侮辱罪的被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7]
公然侮辱罪可以易服勞役嗎?
刑法當中有所謂的「易刑處分」,目的是代替原本刑罰的種類。因為有時候會遇到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是經濟支柱,遭拘役會少了好幾天的收入),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受刑人待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可以入監「進修」),所以才有這個制度,視個案狀況替換原本的刑罰。
公然侮辱罪可能判處拘役或罰金,拘役本身可以易科罰金[8]、易服社會勞動[9],而如果被判處罰金,在受刑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易服勞役[10]
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罪是否過度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不應該用刑罰來處罰?其實是已經討論很長一段時間的問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也對於妨害名譽這種輕微犯罪應該除罪化、避免過度耗費刑事訴訟資源等問題進行討論[11]。更有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要求、比例原則有所質疑,進一步聲請釋憲[12]
如果公然侮辱罪真的除罪化,也不代表出口侮辱人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倡議者只是希望將這類妨害他人名譽跟情感的糾紛,一律回到民事法律關係處理,而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放在其他較有追訴必要的犯罪上,這點是常常產生誤會的問題,務必要注意呢!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II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3.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
  4.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I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III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5.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6.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
  7.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8.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9.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11.   可參考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會後記錄
  12.   張淵森(2020),〈法官聲請釋憲(五):爆粗口=公然侮辱罪?追求禮貌國還是法治國?〉,《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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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10-11 01:07:30
請問本校校長和教師會會長在全校會議上指稱本人上課時偷拍學生被當場抓包、把學生座位搬到教室外走廊隔離學生,這些事不但無中生有,且事後被指名的師生均不願作偽證,事情自5月29日發生至今校長會長拒不道歉,本人可否提告二人公然說謊誹謗。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10-12 07:02:57
如果您所說的情況是發生在全校會議上,有校長、教師會會長、其他教師等特定多數人在場的場合,相關言論即符合「公然」的條件。若相關言論確實無中生有、足以貶低名譽,則符合誹謗言論。 提告是覺得自己權益受損的人的權利,然而提告後是否會使得他人獲判有罪,取決於事實如何證明、偵查及審判機關對相關言論的判斷等因素,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個案諮詢服務,並決定是否及如何採取法律行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