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文:紀欣宜(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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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7-05 ‧ 最後更新:2022-12-20

案例

A在線上遊戲中,以遊戲角色暱稱「a123」名義,與B在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暱稱「b456」的角色發生爭執,然後A在遊戲中的公會,以公開對話視窗提及「b456大廢物」、「b456根本垃圾」,A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

本文
圖1 被罵的是本名或是帳號,會影響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嗎?||資料來源:紀欣宜 / 繪圖:Yen
圖1 被罵的是本名或是帳號,會影響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資料來源:紀欣宜 / 繪圖:Yen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見圖1)

(一)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進行侮辱他人的行為。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狀態,但是不以實際上真的有聽到或看到為限[1];又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也就是侵害到個人的名譽。

(二)

接下來的疑問是,在線上遊戲中,無法得知遊戲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分的情況下,遊戲角色名譽權是否仍有必要受到法律保護?許多法律問題往往沒有標準答案,這項爭議在法院實務上尚未有統一的見解,接下來會在後段與讀者們說明不同法院的看法,讀者們也可以試著思考,何種見解比較可以說服自己。

二、司法實務的見解

(一)持肯定說者,認為遊戲中角色暱稱的名譽權也應該受到保護,理由如下:

  1. 大家在網路世界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雖然可能不知道他人的真實身分,但現實世界的人在網路遊戲中,使用角色暱稱進入虛擬遊戲社群,利用角色暱稱展現自我,並與他人在網路遊戲中互動,而逐漸在網路遊戲社群中建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這與現實世界中的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並無差異。所以行為人只要對網路遊戲的虛擬角色是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可以預測到侮辱行為會貶低他人在網路遊戲社群中虛擬角色的評價,對於網路遊戲世界的名譽保護,也應該受到法律關於名譽權的保護[2]

  2. 而且現今網路普及,網路使用已成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網路世界中,網路使用者利用特定帳號作為表彰自己人格之代號因此建構之人際關係(例如:在PTT版上使用的帳號[3]),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4]

  3. 本案例中,如果採取肯定說見解,則因為A是在遊戲中的公會發表污辱「b456」的言論,只要是在遊戲中公會的玩家都可以看到,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而且「廢物[5]、垃圾[6]」此二詞彙確實有貶低B的人格尊嚴。另外,遊戲角色「b456」足以表彰B在該線上遊戲中從事網路活動之人格,所以B在遊戲中的名譽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因此A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持否定說者,理由如下:

  1. 名譽是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名譽權是只有具備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可以享有的,所以公然侮辱的對象除了法人外,僅限於自然人[7]。由於玩家在玩線上遊戲時,都只知道對方的暱稱,除非自己在遊戲中告訴他人或向遊戲公司申請,否則玩家不會知道其他玩家暱稱所指的真實身份是誰。因此,玩家對於虛擬角色的貶低評價,因為無法連結到真實世界的人格名譽,不影響真實世界人格名譽的外在評價,所以不受法律保護[8]

  2. 而且,現實世界所保護之名譽權專屬於每一個人,然而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每一個人在網路中都可以申請使用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顯然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的保護範疇[9],這些虛擬代號、暱稱也不需用法律保護。

  3. 況且,在虛擬的遊戲世界中,玩家所為的行為,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的秩序或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就不應該在真實的世界裡處理,國家也不應該耗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玩家如果想用法律手段處理,可以透過遊戲公司的介入或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10]

  4. 就本案例中,如果採取否定說者見解,則因A所侮辱的對象是遊戲角色暱稱「b456」,並非真實世界的B本人,而且「a123」、「b456」均是虛擬的角色或暱稱,並非自然人,其他玩家僅知被侮辱的是「b456」,而不知「b456」就是B,所以B在真實世界的名榮譽根本未受到侵害,就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要件,A就不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衍生閱讀:

 

 

註腳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2.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
  3.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是採肯定說見解,認為虛擬網路世界的名譽權是需要受到保護的,因此在PTT版上公然辱罵他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4.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參諸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承:斯時為印北公司上班時間,同事均已到來等語,輔自監視器畫面擷圖以觀,可見被告、告訴人與蔡銘桐時係在供人車往來之道路上,足認被告確於上揭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接續以『廢物』之含有貶低個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之言論侮辱告訴人2至3次,業足貶損告訴人人格、品行、名譽及社會評價乙情無誤。職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又『你是垃圾』、『垃圾、垃圾』均為粗俗的罵人語,而衡諸本件上述案發過程,被告對告訴人何○○口出前開詞句應屬侮蔑告訴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並使之難堪為目的之言語,並足以對告訴人何英輝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被害人的名譽。何謂名譽,在刑法學說上頗多爭論,而屬一種錯綜複雜的法益。綜合而論,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參林山田教授著刑法各論上冊,修正五版第256頁)。又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除法人外,公然侮辱的對象除法人外,僅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
  8.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至於線上遊戲之虛擬人格之評價,因無法連結真實人格名譽,縱虛擬人格名譽或真實人格之感情受有侵害,雖非刑法名譽權保護範疇,但仍可能成為財產法上利益,隨虛擬社會之社會活動內容、經濟規模、程式設計,此種利益仍可能為民事法律保障,本於刑罰之謙抑性及倫理性,究難對此無人格主體之名譽,以刑事法律相繩。」
  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按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以及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倘係針對網路上之代號或暱稱為之,則需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該網站上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在現行刑法規範下方有對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科以刑罰之餘地……
    再參以現今網路使用極為便利,吾人在同一網站或多個網站中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亦至為普遍,在網路虛擬世界既有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之可能性,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份。而現實世界中所保護之名譽權僅為一身專屬於每一個人,在網路虛擬之世界中,當然無由將名譽權之保障無限制地擴大,而試圖藉由刑罰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顯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之保護範疇。」
  1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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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03 11:12:07
受教了!
感謝分享實際案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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