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因為傷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還可以跟對方和解嗎?和解後,對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訴?

匿名(進階會員)
2020-12-2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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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訴訟的案件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進行,也就是須進行直接、公開、言詞辯論等審理程序而為裁判。而簡易判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針對罪行較輕微、依被告自白或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因此為了節省訴訟經濟,這是一種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的簡易刑事程序。

原PO提問:「因為傷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還可以跟對方和解嗎?」這個問題必須分以下兩個不同的層次來討論:

一、如果你和解的動機是不想留下前科紀錄,那麼收到簡易判決書之後的和解就沒有意義。因為,簡易判決是法院的判決,如果你不想留下前科而和解,就該在法院做出簡易判決之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果法院一旦做出簡易判決,便失去和解的黃金時間。

二、如果你只是想與對方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達成和解,那麼不管有沒有簡易判決或簡易判決何時做成,你都可以與對方談和解,因為這是兩回事。

至於,和解後,對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訴?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準此,撤回告訴之時期須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誠如前述,如果你想與對方達成和解以此勸被害人撤回告訴,可一旦法院做成簡易判決,因簡易判決是法院的判決,那麼被害人也就沒有機會撤回告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