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別人做違法事情構成強制罪嗎


我朋友在一間合法經營但暗地裡其實在從事違法事情的一間店上班,為了不讓她做這個我報警檢舉了店家,並告訴店家若是不想把事情鬧大就不要讓她繼續做。
以上意思就是若是繼續從事違法行為我就會持續報警檢舉。

請問這樣的方式構成強制罪嗎?
恐嚇罪也可能成立嗎?
被起訴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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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1]
脅迫,指得是惡害告知。惡害就是不利益,不好的事情。例如,報警對於一個犯罪人來說就是一個惡害、公佈監視器畫面對於一個肇事者來說也會是一個惡害。
我們可以發現,強制罪的行為人都是以「特定手段」達成「特定目的」,即以脅迫(或強暴)手段要求對方做一件事。組合有下列︰
強制罪的可能態樣
  違法手段 合法手段
違法目的 以槍指著他人,迫使他對親人下毒 威脅檢舉犯罪紀錄,迫使他人持續在組織中犯罪
合法目的 以槍指著他人,迫使其清償債務 威脅檢舉犯罪,迫使其放棄違法行為


這裡必須留意,「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犯罪,這需要進行價值判斷,也就是價值觀的問題。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行為人以「報警檢舉」為手段,為了達成「防止犯罪發生」之目的,屬於一合法手段與合法目的。且從「手段-目的」間亦可見其具有關聯性,而不是把兩個不相干的事情扯在一起。此外,從強制罪保護被害人「選擇可能性總數」來看[2],行為人告知此惡害後,被害人對於其行為的選擇可能性總數其實沒有改變,該被害人仍得選擇放棄犯罪或繼續犯罪。綜合而言,本文認為,行為人之行為不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所謂「選擇可能性總數」指得是每一個人在面對選擇時的可能性總數,就像是駕駛開車到岔路時他能夠選擇的行駛路線。而強制罪所要保護的,是避免一個人的選擇可能性總數被他人剝奪,而不是避免一個人免於害怕。因此,甲告訴乙「你如果不走左邊,那走右邊就會跌下懸崖」,其實並未剝奪乙選擇路線的可能性,但若甲告訴乙「你如果不走左邊,那就等著吃子彈」,就是剝奪了乙選擇右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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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2-19 09:28:14
路過好奇,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文中提到「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強制罪,想請問原因是什麼?有具體判決可供參考嗎?
2.比較沒有聽過「選擇可能性總數」此一概念,是否有文獻可供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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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楓(進階會員) 2021-03-26 07:23:46
您好..
我最後還是被檢察官以妨害自由起訴。
檢察官認為我的手段雖然是合法的,但目的是非法的,我說了我目的是不要讓她繼續從事違法的工作,但檢察官卻以我不是她的家人或男友為由,認為我是屬於非法的目的。
這樣我該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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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1-05-04 13:48:18
回應匿名者提問︰
1.文中提到「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強制罪,想請問原因是什麼?有具體判決可供參考嗎?
【甲店長發現乙男偷竊,告訴乙若不與其發生性交,則向檢方提供竊盜錄影帶並檢舉其犯罪。其中提供檢舉錄像帶屬於合法手段,至於目的則在成立一合意性交,亦屬合法目的。但在此處仍會陷入有無成立強制罪的爭議:有認為,甲之告知使乙可能蒙受更不利之狀態,壓制其意思自由,成立本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頁188);另有認為,甲並無「不檢舉之義務」,只是索求在道德上存有瑕疵,甲提供乙可以選擇之利益(要被檢舉,還是發生性行為之選擇可能性),故不成立本罪(Wessels/Hettinger/Engländer, BT-1 Rn.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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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1-05-04 13:48:36
2.比較沒有聽過「選擇可能性總數」此一概念,是否有文獻可供參考?
【請參照,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2019年9月,一版,頁187-188;以「選擇自由」為名者,蔡聖偉,臺灣刑法中保護性自主決定的制裁規範──現行法制的介紹以及未來修法的展望,月旦刑事法評論,第3卷,2016年12月;同氏著,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卷,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