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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就把財產分給子女,但子女不願給生活費,父母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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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是以贈與的方式給子女,那麼有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如果只有約定好贈與,但是贈與物還沒移轉給子女(動產是交付,不動產是移轉登記),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08條)

2.如果贈與的同時有約定負擔(例如約定子女應定期給付扶養費),而子女之後不履行負擔,可以請求子女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

3.對於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者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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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1-03-04 08:21:32
謝謝您的說明! 想多請教,如果父母過世了,在分配遺產時,有負擔生活費的子女可以要求沒出生活費的兄弟姊妹少拿一點(大約等於沒有付的生活費總數)嗎? 很感謝您!
蕭予馨(認證法律人) 2021-03-04 11:05:04
如果沒有立遺囑,就只能依照配偶+子女的人數均分,每人拿一份。但有負擔生活費的子女,可另訴對沒有負擔生活費的子女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