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別人弄傷,對方沒有提告,談和解時該怎麼做以免被害人事後提出刑事告訴?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19 06:09

我小心把別人弄傷(輕傷),對方沒有提告,雙方有希望達成和解,我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被害人事後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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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提告、撤告相關規定
刑事案件中只有告訴乃論罪,才可以由告訴權人(受害者[1])自由決定是否提告,以及提告後是否撤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2]規定,提告後撤回告訴,事後就不能再重新提起告訴。
非告訴乃論罪的話,只要檢察官、司法警察知道有犯罪事件發生,就要依法偵辦,沒有告訴權人提告或撤告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3]規定,檢察官可以依職權作成緩起訴處分;參考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4點第11款[4]規定,建議針對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跟被告達成和解的案件,檢察官依職權作成緩起訴處分比較妥當。
輕傷罪當事人要談和解,行為人要怎麼做才能避免對方事後提告
輕傷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5],屬於告訴乃論罪[6],受害人有告訴、撤告權[7]
受害者還沒有提告,雙方希望達成和解,行為人可以在和解時做下面兩件事,避免對方事後提告。
請對方先簽「撤回告訴狀」,萬一未來對方反悔提出告訴,可以向法院遞出撤回告訴狀
和解書中寫明「被害人未來不會再提告」等文字,並加上違反約定的高額違約金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19),《對於犯罪如何撤告?撤告的效果是什麼?》。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I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4.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4點第11款:「檢察官偵辦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
    (十一)非告訴乃論之罪經與被害人和解;或告訴乃論之罪,已賠償損害,而告訴人未表示撤回告訴。」
  5.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7.   同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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