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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年年金、退休金是不一樣的嗎?退休後可以同時請取兩項嗎?


想請問老年年金、退休金的依據跟算法是什麼?
退休後是兩項都可以領取,還是選擇其中一項領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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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退休金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說明它們的規定:

老年年金/老年給付
法令依據
常聽到的老年年金,法律上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1]提到的老年給付,是國家保障勞工生活,安定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
對象
年滿15歲~65歲的勞工[2],這裡的勞工定義跟勞動基準法[3]不同,也包含沒有一定雇主的勞動者、自由業者,例如:保險業務員、自行接案的藝術創作者、酒店公關等,可以透過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4]
內容
年滿62歲的人(2018年為61歲,每2年提高1歲,最高到65歲為止[5]),辦理離職退保後,依照保險年資區分如下[6]
保險年資滿15年,老年年金有2種計算方式,可以選擇比較優惠的算法來請領[7]
平均月投保薪資[8]×勞保年資×0.775%+3,00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年資×1.55%
符合一定條件的人[9],除了按照前面的公式請領老年給付以外,也可以一次性的請領老年給付,公式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但給付月數應注意[10]
保險年資滿15年的話,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最高發給45個月;
勞工超過60歲部分的保險年資,與60歲前的年資合併計算,最多50個月。
保險年資未滿15年,請領老年一次金
計算方式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年齡逾60歲的勞工,年資最多以5年計。
退休金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11]、勞工退休金條例[12]。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讓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
對象
限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工[13],指由雇主僱用的勞動者。
內容
退休有兩種情況:自願退休[14]跟強制退休[15],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雇主就要在契約終止時給付勞工退休金。
計算細節比較複雜,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5條[16]規定。可以直接利用勞動部「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如果要查詢實際金額,可以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結論
離職退休後是否可以請領老年年金、退休金,會因為每個人的身分(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離職退休年齡而不同,要依照具體情況來決定。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勞退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大不同》。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2.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3.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4.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5.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6.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7.   勞工保險局(2019),《老年年金給付》。
  8.   月投保薪資會隨著參加保險的年資而有不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9.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10.   同註7。
  11.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8條
  12.   勞工退休金條例
  13.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14.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15.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I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II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16.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I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II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III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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