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是朋友可以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啟動校園霸凌調查程序,或是提起司法訴訟嗎?


父母發現自己的孩子被霸凌,或有人發現朋友被霸凌,但受害者不想說出來。
請問父母或是朋友可以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啟動校園霸凌調查程序,或是提起司法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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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區分成校園霸凌程序、司法救濟程序兩大類型,下面分別說明:

校園霸凌程序
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1]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啟動校園霸凌調查程序,父母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調查,任何知道有疑似霸凌事件的人都可以提出檢舉。因此,即使被霸凌的當事人不想要說出口,父母、朋友都可以申請調查或是提出檢舉。
如果是司法救濟,就要看案件是刑事、民事,以及當事人是否成年來決定
先講刑事案件,霸凌事件中最常見的犯罪是公然侮辱[2]、誹謗罪[3]、妨害秘密罪[4] 
公然侮辱、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罪[5]」,意思是說只有當有權告訴人提出告訴時,檢調機關才可以開始偵查辦案,也才會有後續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6]有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獨立告訴,也就是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思。因此,即使受害的未成年子女本身不想提告,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父母)也可以獨立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未成年人目前是指未滿20歲的人,2023年1月1日修法施行後,則會調降年齡,調整為未滿18歲的人。
但如果孩子已經成年,父母就必須尊重被害當事人的意願,不能違背孩子意願自行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只有說法定代理人跟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所以朋友、同學、甚至是兄弟姊妹都不行違反當事人意願提告。
霸凌會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像是為了要在網路上散布他人照片,而偷拍他人上廁所換衣服照片、偷錄音他人對話,屬於「非告訴乃論罪[7]」。意思是說,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告,只要有權從事犯罪偵查、調查的機關知道有犯罪發生,就要依法主動調查偵辦。所以被害人的父母、朋友或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動告發,讓檢調單位知道有犯罪情況發生,請他們介入調查處理。
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8]相關規定,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就沒有訴訟能力,沒有辦法獨立的打民事訴訟,要由法定代理人[9]代替當事人提起訴訟。通常來說,未成年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要由法定代理人來代理未成年的孩子提告。例外情況是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就會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己提起民事訴訟。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父母可以單獨代理「未成年且未婚的孩子」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朋友、兄弟姊妹都不是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所以不能這樣做。

註腳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
    I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
    II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
    III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2.   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10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4.   刑法第315之2條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刑法第第315之1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5.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6.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7.   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刑法第319條反面解釋:「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8.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7條:「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9.   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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