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
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
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