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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無故登入私人電腦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網路犯罪 ‧ 2021-07-12 03:39

前幾天出遠門,電腦沒上鎖,家人擅自使用我的私人電腦並登入我的google帳號瀏覽資料,請問若要提告的話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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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使用別人的電腦,可能會犯罪
沒有經過同意、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侵入他人的電腦設備是違法的,會涉及到刑法上的無故侵入電腦設備罪[1]。實務上出現過的方式,例如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破解電腦的隱私保護措施;或者直接趁別人不在場的時候拿別人已解鎖的手機來用[2]
如提問中所說到的情況,電腦沒上鎖的情況下被他人擅自使用、登入google帳號瀏覽資料,確實可能會成立無故侵入電腦設備罪。
需要注意時效
因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罪名屬於告訴乃論罪[3],必須要有告訴權人(例如被害人[4])在知道犯人是誰之後6個月內[5],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刑事告訴[6]。所以如果提問人真的想要追究家人擅自用電腦的刑事責任,必須要在6個月內完成告訴。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進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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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法律百科問答,《告訴權過六個月沒有提起告訴》。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4.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5.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6.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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