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刑事犯罪 / 網路犯罪 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妨害電腦使用罪 電磁紀錄 電腦程式 電腦 告訴乃論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0-11-12 最後更新於 2022-12-23 【案例一】 A拍賣一個有很多虛擬寶物的遊戲帳號,然後等到玩家B付錢購買該帳號之後,趁機先登入被賣出的遊戲帳號,將帳號的寶物全部轉售出去,讓B買到一個沒有裝備的帳號[1]。 【案例二】 C盜用D的帳號,然後將該帳號的寶物全部低價賣給C自己所持有的帳號[2],或者賣給E,獲得真正的金錢或遊戲裡的虛擬貨幣[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甲◯◯則分別將原註冊登記之GMAIL及臉書登入之帳號、密碼交予乙◯◯及丙◯◯後,甲◯◯仍繼續登入上開遊戲帳號,致使乙◯◯、丙◯◯因同時有數人登入而遭剔除下線,並拆除該網路遊戲角色之裝備。」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80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以此方式取得告訴人等之遊戲帳號及密碼後,並輸入告訴人等遊戲帳號及密碼,侵入告訴人等前揭遊戲帳戶內,恣意盜取告訴人等之遊戲幣,致告訴人等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1]。(見圖1) 圖1 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 (一)侵入電腦設備 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2],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3]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4],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5]。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 (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6] 1. 取得 取得,例如透過剪下或複製後再貼上的方式去取得檔案,也可能是從雲端空間下載檔案,就算是取得電磁紀錄[7]。從技術上來講,即使檔案的擁有者仍然保有原本的檔案,行為人還是算取得電磁紀錄,成立本罪。 2. 刪除 這個概念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不過是不是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例如把檔案丟進電腦的「資源回收筒」裡面(但實際上還在硬碟裡),會不會構成這裡的「刪除」?有些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行為,就足以影響到他人的使用安全與信賴,就算事後檔案可以補救回來,也還是會成立犯罪[8]。 3. 變更 是指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公司網頁的密碼改掉[9],也有可能是竄改電子檔裡面的內容,這些都可能會構成變更電磁紀錄[10]。 (三)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 以各類惡意程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或網站運作,就可能成立犯罪[11]。實際案例如利用程式大量註冊會員資料,影響別人網站的瀏覽速度[12];以程式攻擊電腦伺服器,使網路使用者無法進入特定網站[13]等等。 二、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其他規定 (一)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罪加一等 法律上對於針對公務電腦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有加重刑罰的規定[14]。例如無故侵入公務電腦、取得公務電腦的電磁紀錄[15];或是無故侵入政府單位的資料庫[16],都可能會負加重刑責。 (二)製作相關電腦程式也會犯罪 製作可以侵入別人電腦設備,或者可以取得、刪除、變更別人檔案的惡意程式(俗稱木馬程式),後續不管是自己使用該程式、或是交由別人使用,只要再進一步造成別人的損害,製作這類惡意程式的行為就會成立犯罪[17]。 (三)告訴乃論 在立法上,透過侵入、取得、刪除、變更、以電腦程式干擾等妨害電腦使用的行為[18],都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19],才可以合法的起訴、審判[20]。 三、案例分析:以網路遊戲為例 案例中的被害人B、D,所損失的帳號中的寶物,並不是實體的東西(例如衣服、皮夾),而是沒有實體、無法真的被「偷走」的電磁紀錄,所以A、C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21]。但A、C無故登入他人帳號,轉賣帳號內寶物的行為,就會用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來處罰[22]。 附帶一提,有的線上遊戲玩家可能會利用遊戲廠商系統的漏洞,使用外掛程式,影響到遊戲的公平性,例如角色會變強、遊戲速度更快之類的。法院實務也曾經認為,使用外掛會造成遊戲公司營運成本增加、造成遊戲公司損害,所以是違法的[23]。 四、結語 隨著科技進步以及3C設備的普及,不論是社群網站或手機遊戲都相當流行。但是在接觸這些東西的時候,對於自己或別人所有的帳號密碼都要謹慎,否則可能會遭到侵害,或者是自己不慎觸犯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