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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競合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偽造文書 ‧ 2021-07-31 16:17

某甲因故遭訂票系統封鎖,而無法使用自己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心生一計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以他人身分證字號成功訂票,嗣後遭發見而依法起訴,法院判決為:「某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本件是否可依法條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適用鐵路法使行為人受較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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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描述方式比較像是國家考試題目,為了讓其他網站上的讀者都可以理解這個問題是出在哪裡,首先將題目稍微整理的白話一些:

甲因為身分證字號遭臺鐵訂票系統封鎖(例如曾訂票未取而被停權),而使用了網路上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了一組虛擬的身分證字號來訂票。而這個行為涉嫌刑責,被檢察官起訴之後,法院判決甲同時觸犯了刑法上的行使偽造文書犯罪,以及鐵路法禁止用不正當方法訂票的犯罪。
因為甲只透過一個訂票行為,同時觸犯以上這兩個犯罪,又因為行使偽造文書罪比較重,所以按照刑法上的規定,甲雖然觸犯兩個犯罪,但「一個行為只會被處罰一次」,所以會依據比較重的行使偽造文書罪的刑責,來衡量甲應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提問人的問題在於,鐵路法的刑罰規定跟刑法比起來,應該是屬於特別法,使用時應該比普通法還要優先,那為什麼甲不適用鐵路法的刑罰呢?

甲訂票的行為為什麼會犯罪?
偽造文書與行使
首先,甲在臺鐵訂票頁面輸入虛擬的身分證字號(或沒有經過授權而輸入別人的身分證字號也一樣)、又點選「訂票」。等於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冒用他人身分向臺鐵訂票,而向臺鐵表示要訂票,涉及法律上的契約。先登錄不實資料的行為,涉嫌偽造文書罪,進一步傳送不實資料給臺鐵,完成網路訂票手續,則涉嫌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責任[1]
鐵路法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2],有法院稱為「不正方法訂票罪」。而這個犯罪是為了防止車票被大量壟斷、確保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的正確性與一般旅客訂票的權益。而不管是沒有經過授權而使用別人的身分證字號,或者使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只要影響購票管理正確性、其他旅客的權益,都會被處罰[3]
甲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訂票,規避自己身分證字號被停權而無法訂票的狀況,會影響到臺鐵的票務管理,所以會觸犯「不正方法訂票罪」。
什麼是法律上所說的「想像競合[4]」?
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同時會符合刑法上的二個罪名,那麼該怎麼論罪呢?關於這點,就是法律上的「競合」(二個以上的情況同時發生)問題。
原則上,一個人如果做了一件壞事,法律上就只會處罰他一次,所以當這個人做的壞事符合二個以上的罪名時,要看這幾個罪名之間的關係,來決定這個人會獲得怎麼樣的處罰。
想像競合的意思是,當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而這些罪名又是在保護不同的法益時,會同時成立所有的犯罪,但是只會挑其中最重的罪名、適用該罪名的刑度來量刑。而問題中的甲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跟信賴性)跟「不正方法訂票罪」(保護訂票管理正確性與其他旅客權益),會成立想像競合。法院認為因為「不正方法訂票罪」可以選擇有期徒刑跟罰金,「行使偽造文書罪」只有有期徒刑,所以相較之下行使偽造文書的刑責較重,所以會同時犯兩個罪,但是以行使偽造文書的法定刑來決定甲應該判怎麼樣的刑罰[5]
什麼時候會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問題?
讀者或許會聽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句話,這是在刑法上屬於「法條競合」的狀況。同樣是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但這些罪名的法益都一樣時,那麼就會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狀況,優先適用特別法來處罰犯罪者。例如如果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與刑法的貪污瀆職罪,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與刑法上的鴉片罪,會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1),《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不正方法訂票罪,係為防止車票遭大量壟斷,確保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及一般旅客之訂購車票權益,並非單純為保障身分證字號之真實持有人,是本條除處罰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亦處罰使用『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
  4.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5.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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