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刑事犯罪 / 刑法原則 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特別法 普通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2-09 一、什麼是特別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1]規定,特別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項中,如同時可適用兩種以上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者,而特別法未規定的事項,則可透過普通法補充。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時具備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性質,舉例來說,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則是普通法。 以刑事法來說,所謂特別法,一般指的是有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外的刑事法律。而這些特別法,往往是針對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或是特定種類犯罪而設:以前者來說,通常是因為身分關係而應適用刑度異於普通刑法的特別法,或是因身分關係而應適用特別的程序;以後者來說,則是某類型犯罪有其嚴重性,因而需要特別針對該類型的犯罪制定縝密的法律。 二、刑事特別法的種類(舉出幾種,非指特別法僅有下述幾種) (一)實體法 1. 陸海空軍刑法 針對現役軍人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2. 貪污治罪條例 針對貪污的公務員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針對毒品犯罪制定的法律,內容規範較普通刑法更為縝密,罰則也較重。 (二)程序法 1. 軍事審判法 針對戰時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時,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2. 少年事件處理法 針對18歲以下的人有虞犯行為或觸法行為時[2],應如何進行案件調查及審理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三、特別法適用時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因為特別法規定的較詳盡,也較符合國家刑事政策的方向,因此在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普通法跟特別法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這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舉例來說,一個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刑法第122條[3]第1項訂有處罰規定,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4]第1項第5款也有相同之規定,此時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專門處理公務員犯罪[5])相較於刑法是特別法,因此就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6]規定,犯罪者原則上應該交由檢察官調查,但如果犯罪者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此時就應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7]的規定,先交由少年法院指派的少年調查官調查,這也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