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刑事證人傳票,但收到消息被告要對我不利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03 02:04

收到地檢署刑事證人傳票,友人得知被告要對我不利,電話通知叫我出入要小心;沒這麼簡單放過我之類要我小心,請問這樣狀況我能做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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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涉及到證人保護法的規定,而且有尋求檢察官協助的必要,所以強烈建議報警或向檢察官說明,也強烈建議盡快向專業律師尋求個案上的協助[1]

尋求證人保護
我國有「證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特定犯罪[2]中需要透過證人循線破獲犯罪網路,或者證人作證可能有高度人身或財產安全疑慮,以相關措施鼓勵、保護證人作證。如果證人擔心自己作證時會遭到不利,證人保護法有以下的規定:
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
如果證人因為到場作證,而人身或財產上的安全受到威脅時,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在審判中則可以向法官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如果個案中檢察官或法官判斷證人會有危險,也可以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3],由警察或其他保護機關來保護證人、並可能要求受保護的證人配合某些事項[4]
檢察官或法院決定要不要核發證人保護書的時候,會參考各種狀況,例如證人受到威脅的嚴重性、被告的危險性、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重要性等因素來綜合判斷[5]
法院或檢察官可能視情況提供保護措施
隨著刑事程序的進行,會由法院或檢察官根據個案中證人受到威脅的急迫程度,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措施。
如果證人的人身安全有立即性的危險(例如被告已經到證人家附近盯梢),可以命警察機關派員在一定的時間之內隨身保護證人,並可以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本人、住家、工作場所等等[6]
而證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所以如果是財產有受到侵害的危險,保護的迫切性會較低)受到威脅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另外安排短期生活安置來保護證人,協助安置或轉換工作地點,基本上可以安置1年、經檢察官或法院同意可以再延長1年[7]
對證人有不當行為的罰則
如果不當接近證人本人、住家或工作場所,會受處罰
如果法院、檢察官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本人、住家、工作場所,例如要求被告不得接近證人,而受到禁止或限制的被告如果還是故意到證人家附近盯梢、徘徊,或者宣稱要「接證人下班」而在工作地點外堵人,有這些不當行為的話,可能被處2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科處新臺幣最高50萬元的罰金[8]
對證人犯罪,刑責會加重
在證人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如果任何人(例如被告、被告的同夥)試圖讓證人心生恐懼、不敢出庭,或者是在證人作證後進行報復,不管從事剝奪行動自由罪、恐嚇罪、傷害罪、強制罪,都會再加重刑度1/2,以達到嚇阻有心人對證人犯罪[9]

延伸閱讀:
王瀚誼(2021),《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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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案件類型眾多,包含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以及各種特別法的犯罪,可參考證人保護法第2條的內容。
  3.   證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但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4.   證人保護法第8條:「
    I 證人保護書,由檢察官或法院自行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之。
    II 前項執行機關,得依證人保護書之意旨,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並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其職務。
    III 所有參與核發及執行第一項保護措施之人,對保護相關事項,均負保密義務。」
  5.   證人保護法第6條:「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6.   證人保護法第12條第1、2項:「
    I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機關派員於一定期間內隨身保護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人身安全。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禁止或限制特定之人接近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身體、住居所、工作之場所或為一定行為。」
  7.   證人保護法第13條第1、2項:「
    I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II 前項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得延長一年。所需安置相關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8.   證人保護法第17條:「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9.   證人保護法第18條:「意圖妨害或報復依本法保護之證人到場作證,而對受保護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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