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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acebook 上,有陌生人私訊息,打賭手遊競賽,是否已經犯法了?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毒品、賭博 ‧ 2021-11-15 06:11

在Facebook 上,有陌生人私訊息,打賭手遊競賽,是否已經犯法了?(超過1萬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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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別就賭博罪的要件[1],配合題目所問的狀況,來檢視是否有賭博罪的問題。

必須要在「公眾場所」
法律上規定,賭博必須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入、離開的場所。所以如果是公共場合、很多人的Line群組或臉書社團內賭博,就會符合這個條件。相對來說如果私訊約、在家裡少數人玩,就不算是公眾場所。
財物
如果是有經濟價值的財物(現金、物品、虛擬貨幣等等),那就算是賭博,不過若是經濟價值過低,可能會被判定成「供人一時娛樂」(例如請一頓飯、一杯飲料、一塊雞排,那價值相對低微,可能不會被認定是這邊講的財物)。如果超過新臺幣1萬元,那確實可能被認定是財物。
賭博
拿有射倖性的東西賭博,例如玩牌、麻將這類博奕遊戲是取決於偶然機率,就會有賭博的問題,至於運動或遊戲,有一定的技術成分,就可能不會被判定成賭博。話雖如此,即使如麻將也有技術成分,所以關於拿一樣事物來決定財物的得失,到底要不要算是賭博行為,需要個案判斷。
題目所詢情況算賭博嗎?
簡單來說,如果題目所詢的狀況是1對1私訊,可能較難符合公眾場所的定義,但如果是問提問人要不要下注,有許多人也一起下注,那這群人就會涉犯賭博罪。金額跟手遊均有被判定為賭博的可能性。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1),《在家賭博會觸犯賭博罪嗎?》。
蘇國欽(2020),《在網路等虛擬場所(如Line)賭博,合法嗎?》。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II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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