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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違規駕駛,遭對方辱罵,想詢問提告公然侮辱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 2021-12-17 06:35

日前騎車遇到機車騎士違規雙黃線迴轉,鳴按喇叭示警,
而後在路口等紅綠燈時對方追上持續逼問「按什麼喇叭?」
我回應「提醒你怎麼了嗎?」
對方則回「幹你娘你他媽我在那邊你沒看到﹒.﹒」等字眼
我只回應「我提醒你不行嗎?」
對方又回「不行」而後繼續對著我辱罵「罵你娘」、「他媽的」等字眼
只覺得正常騎車,按喇叭示警,就被對方逼問辱罵,實在有些氣不過,想詢問是否能到警局提告公然侮辱?
有拍到對方清楚違規行為跟車牌號碼以便警方查證車主
後續需要甚麼費用嗎(訴訟、文書之類的)?
有提告的時間期限?
可能耗費多久時間?
因為朋友勸我就算了,浪費時間又可能拿不到什麼錢或道歉,但還是覺得氣不過,想尋求幫忙,先感謝感謝閱覽跟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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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的成立要件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1],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足以傷害別人的名譽。
如果事發地點是在人來人往的道路上,那麼確實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不過必須注意,如題所詢機車騎士違規雙黃線迴轉的行為、其車牌號碼,並沒有辦法證明公然侮辱的事實,尚需要其他證據。
遭公然侮辱可到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向誰申告?
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2]
時間
首先,公然侮辱罪在法律上是「告訴乃論」之罪[3],必須要在知道犯罪人是誰時起算,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4],否則過了告訴權時效之後即使再提告訴,檢察官也必須依法不起訴[5]
至於案件的進行時間,是由承辦檢察官來決定,可能需時數個月。如果涉及後續侵害名譽權的民事程序,時間會更長。
相關費用
由於刑事案件是帶有公益性質,不像民事案件是由私人請法院解決紛爭,所以刑事案件提出告訴不須繳納裁判費,不過期間可能有到場接受訊問等時間成本,以及最初蒐證時人力物力的耗費。然而如果又涉及後續民事的名譽權求償,可能視情況會有裁判費的問題。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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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楊舒婷(2021),《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楊舒婷(2021),《提告要先繳錢?訴訟費用如何計算?傳證人來開庭也要付費嗎?》。
法律百科,《S3EP11︱一個幹字值多少?如何避免妨害名譽地雷?》。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I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II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III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4.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5.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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