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在偵查庭上遞交和解書和撤回訴狀


我是提告人已經收過第一次刑事傳票在1/21開過偵查庭,但當天被告並未到場,現在又收到第二次偵查庭通知書(2/23日出席),想請問: 若這段期間我們雙方私下有協調,對方如果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是否可以私下簽和解?然後在23日出庭的時候當場遞交和解書跟遞交撤告狀呢?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這樣有機會讓檢察官判被告不起訴嗎?
提告內容: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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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當然可以私下和解,但你們的和解只是解決民事賠償的問題。因為你提告的是詐欺罪,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不得撤回,因此即便你們雙方私下已有協調,對方也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雖然可以私下簽和解,但該案不得撤回,檢察官如果發現罪證具足,依然會依法起訴。

不過,你們雙方的和解並當庭(偵查庭)遞交和解書,這都可以成為檢察官考慮是否願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至於被告是否可以緩起訴,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那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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