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回家偶而會遇到有人使用兩輪平衡車,一下出現在人行道,一下又切換到車道上。 請問使用兩輪平衡車、賽格威或是電動滑板車的人,會受到法令管理嗎?這類器具的使用者必須注意那些交通規則? 再來,行人遇到任意在人行道與車道之間切換的這類器具使用者,可以去哪裡檢舉嗎? 謝謝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不能於道路及人行道使用,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請民眾留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個人行動器具」係指設計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以下之行動器具,交通局說明除法規已明定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基於個人行動器具皆尚未檢驗,坊間販售之個人行動器具部分有車速過快之情形,考量使用者自身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交通局暫無開放行駛道路及人行道之規劃,仍請民眾勿於道路及人行道使用,違者處1,200~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