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還寄了存證信函說我和他雖宴客但未登記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之名,
單純的同居,不受法定婚姻關係的保障。即使達到「事實上夫妻」的程度,目前能夠找到值得參考的案例,也只是可以比照民法第1003條之1彼此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而已(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雖然在理由書末段說到立法機關可以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仍需等待修改相關法條,方能實現。總之,未辦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婚姻關係,男婚女嫁,各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