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公開宴客未登記,現在男方有第三者要與我分手,我們已同居十幾年了,我該怎麼辦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5-09 07:11

男方還寄了存證信函說我和他雖宴客但未登記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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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09 11:45

單純的同居,不受法定婚姻關係的保障。即使達到「事實上夫妻」的程度,目前能夠找到值得參考的案例,也只是可以比照民法第1003條之1彼此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而已(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雖然在理由書末段說到立法機關可以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仍需等待修改相關法條,方能實現。總之,未辦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婚姻關係,男婚女嫁,各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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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5-10 01:12:05
不知道如果是發生在97年以前,有沒有可能滿足儀式婚的要件,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而發生結婚的效力呢(修法前的民法§982)?與諸位先進討論,謹請不吝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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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0 04:32:44
如果是發生在民國97年以前,雙方公開宴客,當場有結為夫妻的宣示,甚至有收取禮金的事實,而且有參加喜宴者2人以上見證的話,就有可能滿足儀式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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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5-10 08:38:42
謝謝您提醒儀式婚的事實說明,覺得更清楚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