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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加區公所的活動而受傷,腳蓋骨斷掉(骨折),區公所辦活動無加保險,而和廠商互踢責任,不賠我醫療費,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國家賠償 ‧ 2022-05-14 09:28

我參加區公所的活動而受傷,腳蓋骨斷掉(骨折),區公所辦活動無加保險,而和廠商互踢責任,不賠我醫療費,我已告到法院,區公所有請律師要我舉証?我不懂,我是在參加的活動中受的傷,是里長太太打電話給救護車送我去醫院的,我不懂為何法官 駁回我的訴求?我要提上訴?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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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提的是國賠訴訟,主要是看區公所是否有公務員不法行為(國賠法第2條)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不當(國賠法第3條),導致你受傷的結果。 
 承上,你需要證明,公務員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不當與你受傷結果的因果關係。這就是區公所律師要你舉證的地方。
里長太太叫救護車將你送醫,並不代表區公所就因此需要負擔國賠責任,你還是需要證明上述的因果關係。 
另請注意,判決書上有提起上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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