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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遇同學性騷擾,對方不時身體碰觸,IG性暗示留言被回收來不及留下證據,告知老師後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匿名(一般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 2022-05-18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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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法律規範,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到您。不過,考量到您可能已有實際個案需求,強烈建議尋求警察、專業律師的協助。

法律規範
性別平等教育法[1]
除了告訴老師以外,您也可以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信任的人求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除了相關流程,也規定校方(包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得知校園中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有立即處理並通報的義務[2]。若校方未依法處理,可以另外向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申請調查[3]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4]、刑法猥褻罪相關條文[5]
這些規定可處理身體被碰觸的問題,不過具體來說應該適用哪一條條文,需要視具體個案狀況判斷。
蒐集證據
除了IG留言可截圖存證,也可以嘗試在事發當下立刻大聲制止,引起旁人注意,增加人證;或是看看被碰觸的地點有沒有監視器,以提出影片佐證。另外當您自行告訴老師,或是其他人協助您通知校方時,若有留下相關的訊息、信件、影音,也可一併保存。
如有個案需求,建議您尋求針對個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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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

雷皓明、張學昌(2021),《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黃國媛(2022),《補習班或安親班發生同學性騷擾同學時,應該怎麼處理?》。

蘇國欽(2020),《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註腳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I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I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III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
    I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I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4.   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後段:「......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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