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