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說明: 小孩目前3歲及8歲。兩願離婚後,目前為監護權及扶養權共有,婚後財產未分配。目前妻子已搬離原居住地。 前夫以「小孩應居住在目前的戶籍地(同原居住地)」為由,不允許其妻平日與小孩同住,並要求其妻子只能隔週的週五晚上7點接走小孩,並在週日晚上7點前送回小孩至前夫的住所。 平日前夫不讓其妻與小孩見面,連打電話給小孩都需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接聽電話 。 問題(1)上述前夫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問題(2)由於目前待第一次調解,預計到開庭最快要經過半年才會有法院的親權判定結果,在此之前,妻子是否能聲請更為平均的小孩照護、相處時間?若可以聲請,前夫是否可以拒絕?
因為提問人的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開庭期間雙方對於小孩的見面、照顧爭執,見不到小孩等問題,說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如果法院核准了暫時處分,對方拒絕、不願意遵守,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7]。
關於暫時處分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參考:陳又溥(2022),《簡介家事非訟事件的暫時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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