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成立非營利的藝文組織,讓組織的成果可以讓更多人接觸到,不會因為票價、書架等費用的金額太高,讓讀者或是觀眾害怕不敢來。 不過跟法律完全不熟,我只知道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請問在法律上,非營利的藝文組織,應該選用哪一種組織來成立比較適合?不同選項之間,有什麼差別可供判斷?
關於非營利藝文組織可以選用的組織型態,請見本站文章:簡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選擇──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