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可以騎人行道或斑馬線嗎?兒童三輪車呢?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7-22 14:27

腳踏車可以騎人行道上面或斑馬線上面嗎?那兒童腳踏車可以嗎?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滑板車可以嗎?小孩玩的滑板車可以嗎?如果是小孩騎兒童三輪車而父母親在後面推,那可以走人行道或斑馬線嗎?這跟娃娃車應該是沒有兩樣,那如果父母親沒有推而是小孩自己騎兒童三輪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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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您好:

 

以下會將詢問人提問的各類型車輛能否騎在人行道或斑馬線上,分為以下三種來分別回答:

腳踏車、電動自行車
腳踏車、電動自行車原則上不可以騎在人行道上,但有例外

首先,腳踏車、電動自行車在法律上屬於「慢車[1]」,而不是行人,依法原則上不可以騎在人行道上,違規騎在人行道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罰鍰[2];只有當主管機關有在人行道劃設標誌或標線,表示允許通行時,才例外地可以騎在人行道上[3],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不禮讓行人先行的話,仍有可能被處罰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罰鍰[4]

腳踏車、電動自行車行經斑馬線應下車牽行

斑馬線,也就是行人穿越道[5],是行人專用的,腳踏車、電動自行騎到設有斑馬線的路口時,如現場有劃設自行車穿越道標線[6],可以騎在自行車穿越道上,如沒有劃設自行車穿越道標線,便應該下車以牽車的方式通過斑馬線[7],否則將有可能被處罰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罰鍰[8]

另外,下車牽行通過斑馬線時要遵守的是行人專用號誌,但若是騎在一般道路上,則應該遵守道路上的行車專用號誌[9]

電動滑板車、滑板車
電動滑板車不可以騎在人行道和斑馬線

電動滑板車在法律上被歸類在「個人行動器具」[10] ,可以騎乘的路段、時間等相關規定,需由主管機關另外訂定[11],只是目前主管機關仍沒有明確公告開放「個人行動器具」可以騎乘在道路、人行道和斑馬線上的規定,因此電動滑板車其實目前仍是不可以騎乘在道路、人行道和斑馬線上的,如違規將有可能被處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罰鍰[12]

滑板車

滑板車因為不用充電、加油,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車輛種類(滑板、直排輪也是相同性質[13]),曾有法院認為滑板車屬於「運動休閒工具」,騎一般滑板車時需依照行人相關規定通行[14],因此,如果在交通頻繁的馬路上玩滑板,可能會被認為是行人在道路上嬉戲遊玩阻礙交通而挨罰[15],實際上也曾有民眾在路上溜滑板時,遭警察取締開罰的例子[16]。 建議詢問人使用各類交通工具時仍需多加留意行人和自身安全,以免違規[17]或發生危險。 

兒童腳踏車、兒童三輪車

未成年人騎腳踏車仍應遵守有關騎腳踏車的規定,不會因為是未成年人而有不同,因此,未成年人騎腳踏車仍應遵守不可以騎在人行道上(例外有劃設標誌或標線時才可以)、行經斑馬線應下車牽行等規定[18],如果違規的兒少未滿14歲,就會處罰他的法定代理人[19]

至於較小的兒童騎的三輪車,也不是法律規定的車輛種類,如同上面所說的一般滑板車,需依照行人相關規定通行[20],並且需注意其他行人的通行安全,如不慎造成路人受傷,家長可能也需一起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8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4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6.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6條之1:「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
  7.   交通安全入口網(2018),《如何安全騎乘自行車 (107年)》。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二、其他慢車:……(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13.   交通部路政司路臺監字第1050040228號函(2017/5/10):「有關貴署所提之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其性質與滑板相類似,皆屬於無動力休閒器材,故比照本司79年10月9日路臺監字第09705號函釋,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之見解,應屬妥適。」
  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20時30分許,使用人力滑板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及光復南路290巷間之無名巷由北往南方向滑行,至無名巷與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290巷口時,原應注意人力滑板車為運動休閒工具,應比照行人之管制規定,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發生……。」
  1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16.   中央通訊社(2023),《男子道路溜滑板 北市警開單罰500元》。
  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1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
  1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是舉凡未領有牌照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除屬醫療器材之行人活動輔助器材者外,均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而行人活動輔助器材之使用者,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查未成年人OOO所使用之上開滑步車,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義之車輛種類,有交通部交路字第09100027451號類推可稽,足見其所使用之上開滑板車應屬行人活動輔助器材,自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至為明瞭。是自不得騎滑板車在車道間追逐嬉戲,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於道路上追逐嬉戲,亦無不能注意之情,OOO及其父母,捨此不為,其亦與有過失,應無疑義。惟OOO縱有上揭過失行為,但被告之過失行為與之併存,同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仍應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