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 而案件現在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了,請問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