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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置投票所的疑問


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
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
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
無法行使選舉權形同權利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剩三個月,若未准許聲請,林男勢必如過往四年般無法享有投票機會,認為有急迫危險、保全必要性。
很想知道法律人對此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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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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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7:19

林姓受刑人已將戶籍遷入臺北監獄,如能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便是「在籍」投票。選務機關主張屬於「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不知從何説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都已有可在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的規定,何需另有規範?由此可見選務機關的説法不能成立。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的法律見解十分正確,值得肯定與支持。

##附註: 香港立法會的議員選舉,受刑人便是在監所內特設「專用投票站」行使投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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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11-17 15:08:34
[補充後續]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7號裁定的新聞稿提到,選舉權為憲法制度性保障的權利,立法者有形成的自由,若由屬於司法權的法院在個案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先介入,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因此廢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
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11-17 15:12:03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7號裁定有這麼一段文字:「……如係與戶籍在同監獄之其他受刑人,或讓選務工作人員、同戶籍區域其他一般居民共同在該投票所投票,模型多樣,而有選票混合難辨之可能,倘林○良事後本案敗訴,影響選舉結果之重大公益。且因林○良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其另行提起之本案裁判亦隨之失其意義。又公職選罷法第118條、第119條(總統選罷法第102條、第103條)所稱之選舉無效,係指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而言。然而,本件如係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命桃委會於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選舉權人投票,是否符合選舉無效之要件,亦有疑義,且如因此認為有選舉無效致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選舉權人應重行投票,更見其對其他投票權人之權利及原投票結果之選舉公益之重大影響。」 如果大家有什麼想法,也歡迎繼續討論。
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11-17 15:17:53
補兩則裁定的新聞稿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59500-47a61-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84212-66299-1.html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1-17 16:07:10
方格子(vocus)平台今年10月12日有一篇「監所人犯無法投票的困境」短文,與本問題相關,可供參考。行政及立法部門對此困境只知消極防杜,從未積極思考解決之道,顯有怠惰。
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12-02 20:54:43
補充最新進展:該受刑人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8日下午將舉行說明會。」 媒體報導: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612008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2-02 22:47:31
熱切期待能有正面結果!
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23-12-16 21:05:18
昨天(2023/12/15)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6號,不受理並且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提到「權力分立、影響選舉過程及結果等公益可能造成之損害,遠甚於未准許其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 憲法法庭此裁定的全文請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40&id=351208 不確定司法院大法官是否仍有一些後果考量呢…… 真希望立法者有更積極的作為,讓投票權得以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