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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 一罪不二罰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詐欺 ‧ 2023-12-11 10:55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大家
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
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
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
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 ,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
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
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
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
想請問大家 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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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個部分是不是集合犯要看你的判決書才知道,因為洗錢防制法有修法後新增第15條之2[1],不過這屬於個案諮詢,不便在平台回覆。

註腳

  1.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一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第二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第四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第五項)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六項)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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